全国工商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青铜专业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全称:全国工商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青铜专业委员会
本会的名称简称:青铜专业委员会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:由国内文物工作者、专家学者、青铜文化研究者、收藏家、爱好者,以及支持、热爱、从事中国青铜文化事业的各界人士,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、学术性的全国民间社会组织。
本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、全国工商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第三条 本会办会原则是:拥护中国共产党为核心,在全国工商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的领导下,积极团结、引导广大青铜研究者、收藏家、爱好者,研究中国五千年青铜文化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增强提升全民族的收藏意识,弘扬中华青铜文化,提高广大会员的青铜专业理论、学术研究水平为己任。促进民间收藏健康发展,为构建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一个民间专业组织应有的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:以弘扬中华青铜文化为宗旨,宣传、贯彻国家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政策,提高广大会员的青铜专业理论、学术研究水平。积极开展中国青铜文化知识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,培养会员学习与运用有关法规的自觉性,提高会员的学术研究意识与修养,以及收藏的科学性;建立民间青铜咨询鉴定实体,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,指导、维护其正常研究收藏活动和权益;积极发展文化产业,举办民间收藏品展示会、交流会,提高会员鉴赏及收藏水平;加强与国内外文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收藏家、收藏组织的友好交往,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,增进相互了解;全面客观地介绍和宣传我国辉辉灿烂的青铜文化。
第五条 本会驻地为: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弘玉博古玩城3楼
本会会员之家为: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金辉国际广场12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
1.宣传贯彻《文物保护法》,开展中国青铜学术、专业理论与研究,提高广大青铜文化研究者、收藏家、爱好者的专业研究和鉴赏水平。
2.开展国内与国际的青铜学术交流、考察活动,弘扬中华青铜文化。
3.举办青铜文化艺术、学术论坛。
4.编辑出版会刊《中国青铜文化研究》,建立官方网站《中国青铜文化网》、发表青铜研究专家、学者、会员们的专业研究文章,提高业内青铜专业理论、学术研究水平,举办展览,让会员更深一步理解中国青铜文化。
5.邀请博物馆、科研机构专家学者、理事会成员做有针对性的专业学术、鉴赏方面的讲座和学习班,提高会员对青铜艺术的鉴赏能力,拓宽眼界,调高自身专业修养。
6.加强与国内相关高校和博物馆等机构的青铜文化、学术交流。
7.做好会刊、官网、会员微信群、公众号的日常维护,更好的服务于国内外的青铜研究者、收藏家、爱好者。
8.举办会员年会、专业交流、及相关慈善捐助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(团体)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承认本会章程。
2.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。
3.国内青铜研究工作者、专家学者、收藏家、爱好者,以及支持、热爱、从事中国青铜事业的各界人士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1.提交入会申请、填写会员登记表。
2.本会两名会员介绍。
3.经介绍人核实、秘书长审定,报秘书处通过。
4.由秘书处办公室造册登记,核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.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2.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3.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4.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。
5.对本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利。
6.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.执行本会决议。
2.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。
3.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。
4.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的资料。
5.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通知本会秘书处,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后,方可退会(会费不退)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若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,违反本会章程、宗旨的过激行为和言论,给予警告后不知悔改,引发不良影响者,将给予开除会籍处分(会费不退)。严重者通过协会官网及官微向社会发布《开除公告》。被开除会籍者以后不得再次入会并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.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2.协商、选举和罢免理事会、中心主席团组成人员。
3.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4.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,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上级单位审查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由成员推荐,经主席团会议审定、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。
本会理事为荣誉职务,理事会为咨询机构,必要时可代行代表大会职能。任期三年。
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(理事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在会长主持下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:
1.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2.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3.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4.决定理事的聘任、除名。
5.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。
6.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。
7.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。
8.批准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决议的发布。
9.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/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、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。
2.能积极服务于本会的管理和业务、青铜研究或收藏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3.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。
4.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5.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6.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主席团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期三年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批准方能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(或执行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1.召开和主持会议。
2.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。
3.本会包括对外合作在内的各项有关重要文件均由会长代表签字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负责召开秘书长办公会。
2 组织、协调开展各项工作。
3.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选。
4.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.会费。
2.捐赠、赞助。
3.上级主管部门及各机构资助。
4.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和服务的收入。
5.其他合法收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。财务人员必须对本会收支进行财务登记和财务核算。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主席团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(或执行会长)之前必须接受上级管理机关和主席团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属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 条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和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。